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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了解“帮信罪”,不当工具人!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3-06-20 14:42:10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近年来,特别是201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我院审理的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数排名靠前的罪名。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帮信罪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案件回顾】

2023年3月6日,罗某凝(另案处理)从快手 APP平台上阅览到一则“日结,有一类(银行)卡的私信”并配有大量现金图片的作品后,通过快手 APP 私信与发布者被告人韦某金取得联系,经过“线上”验卡后,双方添加微信好友,约定被告人韦某金用罗某凝的银行卡帮别人转账,给罗某凝返点赚钱。当晚罗某凝从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乘坐出租车前往被告人韦某金租住的酒店426房间。次日晚,被告人韦某金联系其上线后,将罗某凝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支付密码等交给上线参与“跑分”转账。后被告人韦某金给了罗某凝现金 200 元。经查,罗某凝银行卡,涉案 2 起,涉案金额25000元。

2023年3月8日,罗某凝介绍李某顺(另案处理)董某福(已被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行政处罚)前往被告人韦某金处参与“跑分”,李某顺、董某福将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支付密码等提供给被告人韦某金,被告人韦某金联系其上线进行“跑分”转账。经查,李某顺银行卡,涉案 2 起,涉案金额 67952 元。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金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买卖银行账户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买卖他人银行账户,且在 2 年内曾因提供银行账户帮他人转账“跑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深入推广,网络电信诈骗呈高多发态势,再次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易将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透露给他人,更不要为了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诈骗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