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就土默特左旗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全旗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5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4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0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权利义务、法律保障及任期
(一)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法律保障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三)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四、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旗司法局会同旗人民法院、旗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的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旗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向旗司法局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申请表》及《个人承诺事项表》。
3.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推荐,并向旗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推荐表》及《个人承诺事项表》。
(二)资格审查和意见征询
旗司法局会同旗人民法院、旗公安分局,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同时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三)确定人选
旗司法局会同旗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同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被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
旗司法局会同旗人民法院、旗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旗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由旗人民法院会同旗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五、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7日,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地点
旗司法局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办公室。电话:0471-8159148,联系人:张晓。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推荐表》一式三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三份);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4.请如实填写《个人承诺事项表》。
土默特左旗司法局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土默特左旗公安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