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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劳动节特辑 “打工人”的维权之路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1:08:31 打印 字号: | |

为宣传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指导广大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理性维权,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我院通过以下案例普及劳动法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 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权利确认保障强

基本案情:赵某于2020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与某公司签订5年劳动合同,任门卫一职,约定工资3800元/月,自2021年10月至2024年2月共计29个月工资未发放,合计107300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拖欠工资。本院将该案分流至劳动争议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自愿给付赵某工资款107300元,于2024年4月15日前全部付清。”后双方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确认后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官说法: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参加工作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保安工作,其诉讼请求仅为索要劳动报酬,因此按照劳务关系确认双方权利义务。

典型意义: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不断热议,“银发一族”退休返聘、退休后再就业等用工争议日益增多。在这之中,尤以保洁、保安等这类普遍年纪较大、文化水平较低的工种为最,极易受到欠薪、维权难的困扰。在此建议劳动者重视书面合同签订,明确工作性质、报酬等避免后续举证困难。同时,用人单位要主动承担起诚信用工之责,及时告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签署的法律区别。

 

案例二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权益兑现效率高

基本案情:张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食品包装公司,2021年10月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后一直未再签订。2023年6月食品公司将工作时间延长至12小时/天,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因张某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要求的工作,食品公司以不服从管理为由,口头告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张某于2023年11月2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食品公司支付未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4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54175元,并请求食品公司支付不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食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13000元整。后张某持仲裁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而调解原则既适用与仲裁也适用于诉讼程序,因此本案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调解书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可以持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续进展:张某于2024年2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执行案款13000元,兑现了权益。

典型意义: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调解在快速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成本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例如本案中当事人从2023年11月提起仲裁到2024年3月收到案款只用了不到5个月的时间,而如果进行诉讼至少需要经过6个月的诉讼期限,待裁判文书生效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所以,通过仲裁调解或裁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更有利于当事人迅速兑现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 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定分止争权责明

基本案情:李某于2012年3月17日入职某生产公司。某生产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张贴公告,载明:“针对该此打架事件所涉及职工作出如下处理。1、刘某、李某,均予以辞退处理。二人工资截止至2022年9月21日,并于2022年9月21日前全部离厂。”2022年9月30日某生产公司向工会发送《关于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因李某违反《单位宿舍管理、卫生制度》的规定决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同日工会作出了对解除没有异议的回执。李某认为公司以其打架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其辞退,未为其合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因此李某向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一、某生产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9395元。二、某生产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某2022年9月工资4801.03元。三、某生产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四、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生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2023年6月1日向我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公告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2022 年 7 月 1 日李某与他人打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某生产公司应对李某与他人打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打架”通常理解为两个或多个人的互殴行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李某被打伤,某生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打人的事实,故应当认定某生产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后续进展: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我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其应得的109395元赔偿金。

典型意义: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基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现状,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出现违法情形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增强合规意识,规范用工。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事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企业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始终立足司法审判,落脚于矛盾化解,充分保护企业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高质量司法保障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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